1.从你提供的信息来看,你们的担保合同中应该是没有明确约定保证责任的形式,因此,推定你是连带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信用社可以任意选择你或债务人中的一人单独承担债务,或者一同承担。
2.如果你们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从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保证期间为债务到期日(也就是五年前到期)起6个月;如果你们约定得保证期间在债务到期日之前或同时,视为没有约定,则保证期间为债务到期日(也就是五年前到期)起6个月;如果你们约定,保证期间为“本息还清为止”,则保证期间为债务到期日(也就是五年前到期)起2年。
此期间的意义为:在推定你们为连带保证得情况下,如果信用社没有在此期间内向你提出要求返还债务、或者起诉你、或者提起仲裁(当然,如果你们约定可以仲裁),则你的保证义务免除,没有诉讼时效之说。
3.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2年。
这个时效的意义是,如果在上述保证期间内,信用社向你提出要求返还债务、或者起诉你、或者提起仲裁,则保证合同诉讼期间生效。在推定你们为连带保证得情况下,以信用社向你主张债权的时间为起点,2年内,信用社可以就你们之间的保证合同,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你偿还债务。
以上解答的基础,是你们之间的保证合同是连带责任,即你们没有作如下明确约定:1.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2.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时候,才承担保证责任。
此处法律规定的比较绕口,但我的回答很准确,你可以多读几遍,就会搞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