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增加了数据电文的规定吗

2025-05-18 02:33:45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网友你好:
是的!
1999年3月15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在1999年10月1日实施。在此之前我国没有专门的一部《合同法》。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并未对合同签订的形式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

在现行的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就数据电文的形式签订合同作出了规定: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