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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你陈述及补充的内容来看,单位愿意一次性支付给你的“失业保险金”其本质是单位愿意超出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范围支付给你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这部分的数额由单位自主决定。
二、至于你咨询的失业保险金是由社保经办机构来具体核定的。
尽管在第一个单位工作5年,属于自愿离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但是该缴费期限是可以连续合并计算的。这个依据可以参照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闽劳社[2001]762号《关于计算失业人员视同缴费时间问题的复函》第四条规定:因本人意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暂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其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应予保留与其以后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三、综上,你的累计缴费时间为1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可达24个月。具体由你们当地的社保中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