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确认给工钱的时候有没有第三人在场,是直接把工钱给了当事人,还是由第三人经手给的当事人。
最好是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纠缠的厉害可以报警处理。
近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借贷纠纷。
原告杨某与被告涂某某系寨邻关系,2018年10月20日,杨某将自有装载机以33800元的价格出卖给涂某某,涂某某当场支付3800元,余款以借条形式支付,并承诺于2018年11月20日前支付完毕。后杨某持借条到法院起诉涂某某,要求涂某某支付拖欠的30000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涂某某称2018年时已经还了杨某两万元,当时是在麦架镇大坝街上从车里拿出两万元交付给杨某的,并提交了银行取款凭证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佐证还款事实。对涂某某的说法原告杨某予以否认,且在法官的一再询问下,仍坚称没有收到2万元还款。无奈之下, 涂某某申请法院调取还钱时周围的监控记录。为还原事实真相,法官当庭予以准许,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民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若作虚假陈述,妨碍正常的司法程序,将依法予以制裁。”
休庭后,原告杨某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主动找到法官承认已经收到涂某某偿还的两万元,并表示因还款时没有打收条,借条还在自己手上,故以为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已经还款了,自己一时贪图钱财做了错事,希望能与被告和解。法官当即对杨某的错误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和教育,在其向被告道歉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涂某某于2019年9月15日前偿还原告杨某一万余元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