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详细

2025-05-09 02:14:51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非常简单的案子:
首先宁德车损要厦门车赔
其次宁德车上人员所有与本次事故有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营养费要厦门车赔。与本次事故有关的医疗费厦门车赔。除乘客4外,其他三人在能提供误工证明的情况下按实际误工赔,乘客4正常情况下是没有误工费的(达到退休年龄),护理费没什么好说的,所有人住院天数*45.94元*4人。交通费也没多少,一天市内公共交通费*住院天数*4人。伙食补助15~20元*所有人住院天数。营养费看医院有没有出具相关证明,证明需要加强营养的,没有就没有了,有的话就是相关医疗费的15%~20%。基本不产生住宿费(因为医药费会有陪伴床位费)。没有伤残或低等级伤残,没有精神损害费(法院不会支持的)

回答2:

回答3: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2008年统计数据,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7961.45/年;
二、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2501.12/年;
三、丧葬费11141.5元/年;
四、农民人均可纯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6196.07元/年;
五、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661.94元/年;
六、职工平均工资:22283元/年

关于受伤人员的赔偿应当在定残过后,根据残疾标准来主张赔偿数额,否则不好计算。
首先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你可以主张以下赔偿项目
1. 残疾赔偿金 福建城镇17961.45 X 20年 X 伤残系数
2. 医 疗 费: 据实计算,包括后期治疗费(有鉴定报告做出后续手续费评估)
3. 误 工 费: 住院天数至定残前一日总天数 X 62(城镇)
高于该省平均标准的,以实际为准,或者以同行业收入为标准
4. 护 理 费: (住院天数+建议休养期)天 X 62 X 人数
5. 营 养 费: (住院天数+建议休养期)天 X 20元
6. 伙食补助费: 住院天数天 X 20元
7. 交 通 费:
8. 财 物 损失:
9、鉴 定 费:
10. 精神抚慰金: 具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一个等级为5-8千元
11.其他(如被抚养人、被赡养人生活费等,参照福建省消费性支出)

回答4:

1、索赔的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
2、精神损害赔偿费不好说,一般情况下,只有因伤致残的法院才会判精神损害赔偿费。没有残疾的话,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3、根据你描述的伤员伤情,可能都够不上残疾。
4、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医疗费:以实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计算,凭票。有时,对方会提出关于自费
药品的问题,但你可以说这都是医生开的,是治疗必须,一般能说得
通。但如果上法院就难说了。因为法院要依法裁决,自费药品是不报销
的。
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出院后
需要休息的,一般休息时间要计算误工费。但要医疗机构在出院证明上
注明休息时间。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
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
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以省为单位)相同
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每年统计局都有发布)。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
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
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
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你说的情况,护理费都只计算至出院为止。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
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
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
数、次数相符合。

回答5:

呵呵,都是软组织损伤。

明白人都知道怎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