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职工购买住房的支持力度,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五次会议授权,现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公式相关系数参数,并自2015年6月10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系数公布如下:
一、流动性调节系数
个贷率区间
系数
个贷率﹤60%
1.4
60%≤个贷率≤70%
1.3
70%<个贷率≤75%
1.2
75%<个贷率≤80%
1
80%<个贷率≤90%
0.8
个贷率>90%
0.6
职工个人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Y=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B×(缴存时间系数T +收入调节系数I)×流动性调节系数L。
即:Y=B·(T+I)·L。
(一)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申请当前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缴存时间系数:由申请时往前推算正常缴存月份数对应的列表系数,出现中断的,未缴存的月份不纳入计算;
(三)收入调节系数:当前月缴存额(个人缴存额+单位缴存额)对应的列表系数;
(四)流动性调节系数:是根据公积金满足职工资金使用需求能力的不同情况制定的贷款额度调节参数。我中心官方网站按月(每月终了后次月)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当资金流动性发生变化且个贷率连续3个月保持在同一区间时,中心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次月起执行相应的流动性调节系数。借款人可贷额度套用的流动性调节系数,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系统递交贷款申请登记时所对应的流动性调节系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