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该协议,说明法规是没问题的。要说差距,那也是相对而言。所有国家都有各自的不同发展水平,各项法律也代表了本国的发展水平,所以,这种差距是正常的。本人认为,严格的讲,这不能叫差距,而应该叫差异。比如,专利法各国基本上都有不同。中国的专利制度是移植于德国,德国有实用新型,美国则没有。美国是先发明制,大多数国家是先申请制。所以说用差异可能更合理些。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一个体系。《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国家政府之间签订的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你参与了就有约束力。否则就没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