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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也就是说,单位到期该交而未交,社保部门限期内仍未缴纳,自停交日起即产生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