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海关总署2008年第14号公告——《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按0.2元/升,燃料油(蜡油除外)按0.1元/升恢复征收消费税;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12号),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按照0.2元/升(1千克=1.385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按照0.2元/升(1千克=1.282升)、润滑油按照0.2元/升(1千克=1.126升)、5号~7号燃料油按照0.1元/升(1千克=1.015升)、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按照0.1元/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