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大哥,你的确没理.
其一,在原告已死的丈夫那儿,你是做为担保人的.签上你的名以后,在此借贷合同中就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在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你要以你的抵押物先行偿还,之后再另行起诉债务人偿还所欠你的债务.在此情况下,银行跟你们俩再没有关系了.
其二,你签名时有没有看到你的担保日期是多少,如果是银行出具的格式条款的话应该是此担保的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至一年,没到期呢,你就把已抵押出去的东西拿回来换上别人的,不好使了!!
第三,你在银行里有点儿关系吧!但没用了,原告那小女人挺厉害的,告的也有理,恐怕她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都能支持.
建议,你还是把所有的事都推到银行身上吧!钱铁定要赔了.公家的东西没你的重要吧!!行了,我的回答你满意吧!
法院让你承担责任较难
1、你取回房产证,可以视作是银行放弃你的物保;
2、重新抵押原告的宅基地,很难证明原告方不知情,原告方的土地证在你那里说明你和原告方是委托关系,或者代理关系。
3、如需承担责任,也是银行承担,和你关系不大
希望你找个好点的律师和原告调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