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县2005年土地拆迁补偿文件拜托各位大神

2025-05-14 03: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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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为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成立征地补偿安置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主管国土、房产、劳动社保、规划、公安工作的相关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国土局、劳动社保局、房产局、规划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地办”)。 第四条 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县人民政府将进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拟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由拆迁责任单位申请,县国土局在拟征地所在乡(镇)、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 第六条 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县征地办拟定征地公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社区)、组发布,负责组织安排各职能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并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国土、房产、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县征地办组织县国土局、规划局、公安局、劳动社保局和拆迁主体等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县国土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在调查中会同相关部门收回房屋相关证件。调查结果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登记手续或对调查结果拒不配合予以确认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由项目拆迁责任单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予以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监督。 第八条 县征地办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以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劳动社保局拟订社保方案,县公安局拟订转户方案,县国土局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上方案由县征地办审核汇总后,在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社区)、组公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县国土局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项目拆迁安置责任单位将审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数据、费用在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县征地办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签订工作,项目拆迁安置责任单位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条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地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腾地的,县国土局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到期拒不腾地的,县国土局依程序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未经依法征用、征收的国营农场的建设用地及其建(构)筑物,征地时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后,补偿和安置资金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方案支付。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被征地的原用途是指预征地公告发布时前三年的实际用途。 第十四条 被征地上的合法建筑按照面积、使用年限、结构、批准的用途补偿。合法建筑的装饰装修及设施,根据其结构、面积按标准补偿。 拆除非农业户及采取货币安置的农户的住宅除按规定补偿外,另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购房补助。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合法证件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林木、苗圃; (三)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水塘、水库、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等的装饰装修; (四)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