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 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公司2016年5月1日之后 支付的装修费用、中央空调费用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先于取得当期一次性进项抵 扣,如果提供的装修费用、中央空调费用超过写字楼原值50%的,需分两年抵扣,即 将当时已抵扣的40%进项税额转至“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待第13个月再 转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部分材料未计人不动产原值(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 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则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租入房屋的装 修费用、中央空调费用不应计人不动产原价,因此可以一次性抵扣。
营改增首次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