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 2001年9月26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李嘉廷因涉嫌受贿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1年10月10日,李嘉廷被批准逮捕。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后移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2003年4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李嘉廷案。2003年5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嘉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