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上计提但还未实际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怎么处理

2025-05-08 04: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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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境内如果对外支付的是特许权使用费,则应按照《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收入全额缴纳10%的所得税。

境内如果对外支付的是劳务费等,则需要视该境外所提供的劳务是在境内还是境外,如果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则按照《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不需在我国缴纳所得税;如果该境外需要到境内进行服务,则需要视提供服务的国家是否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

如果是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还要判断其是否在境内构成了、场所,如果未构成常设则按照协定不需要在境内缴纳所得税;如果确实构成了常设,则应于境内按劳务所得缴纳所得税。

而对于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通常构成上述意义上的、场所,应对归属于该、场所的所得缴纳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而不再区分是否构成常设。

通常情况下,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相关规定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