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情况

2025-05-10 02: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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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标准,可以按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前劳动者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主张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限制区域、期限、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禁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回答2:

  2、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禁止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敬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无约束力。因此,刘女士与公司之间竞业禁止约定应当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