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均属于国务院行政序列的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法所指的人民警察大部分隶属于这三个部门。公安机关(包括铁路公安、海关稽查局、监狱)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刑事侦查权以及某些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司法权,如执行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等。除上述《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授予公安机关行使的司法权外,公安机关不可行使专属于检察院、法院的司法权力。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也可以行使司法权,司法机关也有一部分行政职能,不能“认牌子”定性质。但是在我国学界,也有从不严格的意义上将公、检、法三家在刑事诉讼这一特定范围内统称为“公安司法机关”,它涵盖了三个诉讼主体,而不是说“公安=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