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回避问题

2025-05-11 02: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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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问题一:当丙不是院长时向院长申请。当丙是院长时向审判委员会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院长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独任审判员自己就相当于审判长。
问题二:可以以“审判员丙是乙的情夫”决定丙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回避的情形“(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本案中情人关系当然包括在内。
问题三:已经经过的程序应当重新进行。虽然,在民诉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律程序合法的原则,由于已经经过的程序不合法,所以应当重新进行。
问题四:不一定重新进行。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在《仲裁法》第三十七条有相应规定。

回答2:

1,开庭时直接向独任的审判员提出,是否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独任审判时由审委会决定
2,可以
3,对这点,民诉法没有明文,但是通常一般认为不重新进行。
4,当事人可以提出重新进行,但是否重行由仲裁庭决定。

回答3:

df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