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核同意设立博物馆的,申请人应持审核意见及其他申报材料,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博物馆法人资格。
另外,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有专项经费,补助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鼓励改善陈列布展,支持重点博物馆提升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