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服了这些ZG网的律师们了。怎么胡乱解答问题。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来罪名为投毒罪,后修改)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放危险物质罪VS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本案是故意杀人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中止,属于未遂中的“不能犯未遂”。(手段、方法、工具等完全不能够产生犯罪结果)由于我国刑法通说采用行为人主义,故为未遂。如果采用有些国家的犯罪结果说,那么就属于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