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自学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九章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对违反自学考试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考生凡有下列违反考场规则情况之一者,该科试卷判零分:
1.将应填写在密封区内的姓名、考试号、档案号等写在密封线以外者;
2.在试卷上作各种符号标记者;
3.在考场内随便说话或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者;
4.考试结束铃响仍强行答卷者;
5.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者;
6.带通讯工具入场者;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不听劝告者。
二、考生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将该科或本次考试各科成绩均判零分,一年内不准报考,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
1.夹带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进入考场者;
2.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案者;
3.利用通讯工具、计算器等作弊者;
4.帮助他人作弊者。
三、考生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除本次考试各科成绩判零分外,同时取消档案中所有考试成绩,三年内不准报考,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必要处分:
1.偷换答卷者;
2.替考或被替考者;
3.故意撕毁试卷者。
四、考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第三条规定执行外,还报请公安部门,按扰乱社会治安处理:
1.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答卷不听警告者;
2.威胁监考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
3.冲击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五、考生每作弊一次推迟半年毕业,本科生同时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累计作弊达三次者,取消该生毕业资格。
对作弊考生除填写考场记录外,还应填写《考生作弊登记表》存入考生档案。
六、对监考人员玩忽职守,纵容、袒护考生作弊者,立即取消其监考资格,三年内不准担任监考员,并由其所在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七、所有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监守自盗,执法犯法,利用职权袒护、支持、协同作弊或涂改考生试卷成绩者,由省、地、市自学考试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从严处理。
八、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八月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