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最后一天被无故辞退,后面越想不对劲,不知道是不是被老板耍了

2025-05-09 19: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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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关于您描述的试用期的最后天被无故辞退。

分析:

确认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限,在有合约的前提下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说明辞退原因,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解决方法:

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岗位要求辞退劳动者,显然与劳动者经过面试被企业录用的事实相悖,试用期满用人单位又表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却拿不出证据证明向劳动者明示的录用条件是什么,也拿不出企业考核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材料。显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48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若是因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需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依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在劳动者不同意协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没有通知的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当然也需要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并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但考虑到试用期的特殊性,试用期满就要转正,因此,一般采用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