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逃跑了,会被追捕或者上网追逃,一直到抓捕归案。
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实施。"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的三个条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条件中最基本的条件,也是实践中较难掌握的条件。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程序规定》第116条之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的第二个条件是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在犯罪严重程度方面的要求。逮捕。"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肯定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何判断是否可能判处以上刑罚,主要根据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实践中,如果根据当时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判断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人民法院审判时综合考虑其他量刑因素,判处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罚的,不能认为是错捕。三、有逮捕必要逮捕的第三个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主要是指能否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发生社会危险性。如对其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还不能防止其串供、逃跑、隐匿证据、伪造证据、销毁证据、干扰证人作证、自杀、威胁被害人、继续犯罪等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就有逮捕的必要;如果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就可以防止发生上述社会危险性的,即使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也不应予以逮捕
如果公安机关已经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而该人逃跑,公安机关可以网上通缉。
公安机关可以通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