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明确的关于洗钱罪的立案标准,一个亿应属最高量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案例:帮忙处理受贿赃款 男子犯洗钱罪获刑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洗钱案件,被告人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杨某赃款人民币288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份,九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渝水支行办理3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业务,时任赣州银行行长赵某某(另案处理)向该公司索要了300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1月23日,该公司按照赵某某的要求由江西某公司开具5张共计3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并由该公司业务员贺某交给了赵某某。
随即赵某某将其中一张600万元人民币的承兑汇票给了时任赣州银行渝水支行行长的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收到汇票后便找到被告人杨某,要求其帮忙贴现。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杨某通过柳州市某有限公司贴现580万元人民币,并按刘某某的要求将其中的288万元人民币借给了喻某某。
2015年4月18日,刘某某因赵某某被调查担心事发,便找到被告人杨某,明确告知被告人杨某帮忙贴现的600万元的承兑汇票是其受贿款项,并与被告人杨某商量如何应对公安机关调查承兑汇票的事情。
4月19日,刘某某告知被告人杨某,喻某某所借的288万人民币将会转到被告人杨某的账户上,要求被告人杨某保管。被告人杨某明知喻某某转至其账户上的288万元人民币系刘某某受贿所得,仍然为刘某某提供资金账户,4月21日,喻某某按刘某某的要求将288万元人民币转到被告人杨某提供的资金账户上。
2015年9月7日,被告人杨某接到新余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提供资金账户帮助刘某某掩饰、隐瞒受贿款288万元人民币来源的事实,并退清了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无法国家法律,明知喻某某转至其账户上的288万元人民币系刘某某受贿所得,仍然为刘某某提供资金账户,帮助其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洗钱罪。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能够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杨某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最高检察院网-《刑法》
参考资料:新余法院网-帮忙处理受贿赃款 男子犯洗钱罪获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洗钱判刑处罚: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5-10年,并处罚款500万-2000万元的罚款;
洗黑钱一个亿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八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也即是说,不论多少钱,只要有上列五种行为,都会被判刑。
处罚
一、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