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安徽省宣城地区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二、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以安徽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个月,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个月。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