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可以分开核算,各计各的税,即主机按17%增值税;集成服务费按6%增值税(营改增)。
如果不能分开核算,如集成费含在主机之中,按主税计税,即全部17%。
所以,建议分开结算(开票),这样可以分别按17%和6%计入销项税,减少纳税成本。
报价单位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及工程实际要求按照条款
1
明确的系统集成费计算
方法,对本询价项目的系统集成费报下浮费率
(
设备集成报价范围为:
1%-10%)
。
超出此范围为无效报价。
报价方报价应考虑包含所有的税费、
利润及其它相关的
一切费用。
系统集成费=主设备净价
(含
OLT
及
ONU
设备,
不含设备督导、
运杂费用)
×2%×
(
1-
下浮费率)
2.2
其中公式中
2%
为暂定系数,若省公司有最新文件要求,则要按新的要求计
算。
2.3
若
2013
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公司有关于本系统集成费用的最新规
定,从其约定。
2.4
按条款
2.1
明确的规定即为成交工程系统集成费的计费方法。
工程结算时也
是套用成交方的折扣承诺。2.1
报价单位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及工程实际要求按照条款
1
明确的系统集成费
计算方法,对本招标项目的系统集成费报下浮费率
(
报价范围为:
1%-5%)
。超出
此范围为无效报价。报价应考虑包含所有的税费、利润及其它相关的一切费用。
系统集成费=(每分光端口集成费基价×分光端口数量)×(
1-
下浮费率
B
)
2.2
根据工程会审纪要
[2011]225
号
《关于印发广东
2011
年
FTTx
工程第三批次
初步设计会审纪要的通知》、工程会审纪要
[2011]195
号《关于印发广东
2011
年第二批次
FTTx
工程初步设计会审纪要的通知》
、
工程会审纪要
[2011]83
号
《关
于印发广东
2011
年二季度
FTTx
工程方案设计会审纪要的通知》
及中电信粤网发
[2010]82
号《关于印发《
FTTX
工程概预算编制要求(暂行)》的通知》,每分
光端口集成费基价按
5.6
元
/
端口。
2.3
若
2012
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公司有关于本系统集成费用的最新规
定,从其约定。
2.4
按条款
2.1
明确的规定即为成交工程系统集成费的计费方法。
工程结算时也
是套用成交方的折扣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