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服务行业的会员卡预收款,需要在会员消费时转为收入,然后申报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6号关于“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
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凭据的当天。会员组织的上述费用,如果在会员退会时予以退还,并且在帐务上直接冲减退还当期的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减除”的规定。
对星级酒店发放不能直接用于消费的会员卡所取得的会员费收入应按总局规定在酒店实际收取会员费收入时征收营业税,其免费消费额不得冲减当期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卡的时候,虽然已经“收讫营业收入款项”,但是客观上还没有“提供应税劳务”,所以这个时候酒店还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需要到顾客持会员卡来消费时,区分不同税目计算营业税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