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去年很多微商都在刷涵瘦,我在美团看到涵瘦体验店,做过觉得还不错,包了两次套餐1600买了两只瘦身膏,可是套餐做到一半,人跑了店转让了,微信联系起先说还,后来一直没消息,可是人还在朋友圈一直刷动态,联系涵瘦区总代,根本没效果,只是说帮我联系,钱还不还看人,我说她现在还在做你们的产品,你们也不想因为一个人对你们产品的名誉有损失吧!他直接问什么意思最后拉黑我,这种售后真让人心寒,还是买大产品的好至少出现这种状况我们还有地方维权,他们只是在意产品卖出去就好,根本不会理会我们的体会
骗局!
哪有那么多骗局
是骗人的,大家不要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