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由于建筑施工技术质量问题,30幢房屋屋顶在保修期内大面积漏水。业委会成立前,开发商已经维修了其中的22幢,还剩下8幢没有及时修理。现在开发商认为保修期已过,而且业委会已经成立,剩下的8幢房屋应动用维修资金维修,维修之事也应由业委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后,业主大会认为应该由开发商继续维修并承担费用。但该小区业主和业委会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漏水是发生在保修期内。
依法分析
房屋漏水发生在保修期内,业主由于没有保存好证据而承担了一半的维修费用。为此需提醒读者,屋顶漏水维修费用由维修资金支付,还是由开发商承担,“分水岭”是保修期。业主要注意保存漏水发生在保修期的证据,以便于举证,并要注意诉讼时效。
屋顶漏水是一大顽症,往往久治难愈。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商承担维修之责,过期一般由维修资金“买单”。因此,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发现渗水、漏水或者其他质量问题,应及时同开发商交涉,不要把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拖到保修期外,以避免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业主要证明房屋漏水是在保修期内发生、且要求开发商维修而没有彻底解决问题。也可委托房屋检测机构进行专项鉴定,证明漏水是由于房屋结构质量造成的,这不受保修期的限制。一旦业主不能证明渗漏是由防水工程质量造成的,也不能证明是发生在保修期内的,开发商往往不承担维修责任,需动用维修资金对房屋进行维修。
技巧提示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