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12月31日法律将巴黎定位为一个市镇(commune),其组织机构受《地方政府普通法典》(CGCT)的管辖。
附加资料:
巴黎市的特殊行政地位及其演变
Le statut spécifique de Paris et son évolution
巴黎市在法国的行政组织中历来享受一种特殊的地位。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有多个方面:
首先,几个世纪的中央集权将法国的政治、经济、行政、文化等所有决策中心都聚集在巴黎,使巴黎成为法国最重要的城市中心和神经中枢。
其次,巴黎是法国的首都,是实行共和制以来几乎所有政府的所在地(战争、革命等个别特殊历史时期除外)。
再次,巴黎又是法国历史上所有重大动荡的策源地以及历次暴动-诸如:1358年艾蒂安纳·马塞尔(Etienne Marcel)起义、1588年至1594年的神圣联盟(Ligue)、1652年投石党运动(Fronde,又译“福隆德”)、1871年巴黎公社、1934年2月6日骚乱和1968年5月风暴-和革命(如:1789年法国大革命、1830年和1848年革命)的熔炉。
因而,作为首都的巴黎市的体制历来不同于其它地方政府,其特点往往体现为受到中央政权更多的制约。
但在巴黎市的特殊体制中,也有三个属于例外的时期:
一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巴黎的体制接近于其它市镇,因为市政府通过纳税选举人选举(suffrage censitaire)产生;但这一尝试到1794年便告结束。
另一是在1848年,同样的体制死灰复燃,但第二帝国又恢复了给巴黎委任省长的制度,从而再次结束了纳税人选举制度的试验。
再一就是巴黎公社时期(1871年3月29日至5月29日);巴黎公社试图赋予巴黎一种以自主为基础的城市体制,但这一计划从未得以实现。1871年4月14日法律设立了两个通过普选产生的议会,一是塞纳河省的省议会,另一是巴黎市议会;而巴黎市议会的议员是塞纳河省议会的当然议员。
除了这几个特殊时期外,直至1975年以前,巴黎市的法律地位深受1800年2月17日法律的影响;这一法律规定了巴黎的建制,它的主要特征是:设两名省长(préfet),一名主管行政事务,另一名主管警察事务、一个无实权的议会以及由政府任命的各区区长。
1871年4月18日法律使巴黎受这一特殊体制的制约,直至1939年,达拉第埃(Daladier)-Reynaud)法令则更强化了省长的作用。
1975年法律规定的体制
Le statut de 1975
1975年12月31日法律将巴黎定位为一个市镇(commune),其组织机构受《地方政府普通法典》(CGCT)的管辖。
根据这一规定体制,巴黎和法国的所有其它市镇一样,由一名市长和一个名为“巴黎市议会”并由109位选举产生的市议员组成的市议会领导。
1975年12月31日法律取消了先前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巴黎各区区长(maire d’arrrondissement),而设立了由巴黎市市长任命的在各区履行户籍官员(officier d’état-civil)职责的市政官员(officier municipal)。
1975法律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在每个区设立了一个区委员会(commission d’arrondissement),由名额相等的本区当选市议员、由市长任命在各区行使户籍官员职务的市政官员以及由巴黎市议会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这后者在各区的社会、家庭、教育、文化及体育各界的代表,以及在因其资格或因其活动而有助于本区活动或发展的知名人士中产生(1975年12月31日法律第13条)。
这些区委员会职能是负责协助巴黎市长和市议会推动当地生活。区委员会无任何决策权,仅担负咨询角色。
1975年12月31日法律是走向把权力下放(déconcentration)到各区的第一步,它使行政部门与公民更加接近。
而被称为“巴黎-马赛-里昂法律(Loi PML)”的1982年12月31日法律则标志着这一演变趋势的第二阶段;不过,它却并未主张实施各区分权(décentralisation),在实质上把巴黎分解为多个不同市镇。
1982年法律规定的体制
Le statut de 1982
1982年12月31日法律虽然设立了区议会(conseil d’arrondissement)这一级新的行政机构,但它既未损害巴黎市的单一性,也没影响巴黎市议会和巴黎市长的普通法权限。
此外,1982年法律确认了巴黎市地位的两个特殊性:第一个特殊性是:巴黎既是一个市镇(commune),同时又是一个省(département);第二个特殊之处是:按法国法律规定,各市镇地方政府的民选市长行使当地的市政警察职权(交通、公共安宁与卫生);而巴黎市是法国唯一的例外:即巴黎市的市政警察职能不完全由选举产生的巴黎市长行使,而是由一名经总统在内阁会议决定任命的中央政府官员-巴黎警察总局长(préfet de police)-履行。
巴黎既是市又是省
1975年12月31日法律决定在巴黎市辖区内设立两级不同的地方政府,即巴黎市(Commune de Paris)和巴黎省(Département de Paris)。
这便导致在巴黎辖区内除了巴黎市长的管辖权之外,还有其它并存的管辖权,比如:由政府任命的作为中央政府代表的巴黎省省长(Préfet de Paris)兼巴黎大区行政长官(préfet de la Région Ile-de-France)以及同样也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巴黎警察总局长(préfet de police de Paris)。
但是,巴黎市并不举行省议会选举(élections cantonales):巴黎市议会在巴黎市市长的主持下为巴黎省行使属于省议会的普通法职权。巴黎市市长也即巴黎省议会主席,负责执行省议会的各项决议;市长同时是省地方政府行政机关的首长。
然而,虽然按照法国国家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的一个判例,巴黎市议会不能等同于一个省议会,但巴黎市的这一市与省两级地方政府的双重身份区分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意想的性质,因为实际上,除了社会救济领域(例如,对儿童的社会救助、收养等),巴黎省并不以一个省的身份行使其传统的职权,尤其在属于省一级地方政府事权范围的公路网络的维护与改善方面,因它同时又属于巴黎市的管理范围。
警察总局长(Préfet de police)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第一,警察总局长是一个“省长”级的官员,法文用的是与“省长(préfet)”同一个词;第二,他是一个须由总统通过内阁会议任命的中央政府高级官员,和省长一样,在省一级中央政府行政区行使中央政府的权力;第三,警察总局长也行使属于地方政府权限的市政警察职能。
《地方政府普通法典》(CGCT)第L.2512-14条承认警察总局长拥有普通警务权。在巴黎,警察总局长行使法律赋予普通市镇市长的职权;因此,巴黎警察总局长拥有如下权力:
-普通行政警察权:负责签发行政证件、身份证、护照、汽车执照(carte grise);
-在交通与停车、危房处理、丧葬事务(批准尸体运送、墓葬等)以及食品卫生监督与检查等方面拥有特殊行政警察权;
-在民事保护、急救和消防(《地方政府普通法典》[CGCT]第L.2521-3条规定)领域,巴黎警察总局长的管辖权范围超越巴黎市区,扩大至近郊(Petite Couronne)各省(也即包括:上塞纳河省[Les Hauts-de-Seine][第92省]、塞纳河-圣德尼省[La Seine-Saint-Denis][第93省]和瓦尔德马恩省[Le Val-de-Marne][第94省])。巴黎警察总局长同时还兼任辖区包括巴黎大区8个省份的巴黎防卫区长官(préfet de la Zone de défense de Paris);
-作为巴黎市议会市政警察权(police municipale)的执行者,巴黎警察总局长与巴黎市长一起参加与巴黎市政警务相关的所有会议,并答复市议会议员的相关口头质问。巴黎市议会和各区议会可应巴黎警察总局长的要求举行会议,讨论与其权限相关的事务(《地方政府普通法典》[CGCT]第L.2512-6条规定)。
为了行使属于巴黎市议会权限范围的巴黎市政警察权,巴黎警察总局长可支配一项由巴黎市议会通过的被称作“专门预算”的独立预算。巴黎市的预算贡献额占巴黎警察总局总预算额的45%。巴黎警察总局长还拥有一个1999年曾受过深层改革的巴黎市政警察行政机关。
1986年和2002年关于巴黎市行政地位的法律
Les lois de 1986 et 2002 sur le statut de Paris
1982年12月31日法律规定生效后,引发了许多批评意见,尤其在巴黎市长不拥有警察权这一问题上。于是,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便通过1986年12月29日第86-1306号“关于巴黎市行政与财政体制调整”的法律,试图对此作出部分弥补。此外,在2002年2月27日第2002-276号关于“近邻民主(démocratie de proximité)”的法律的框架下,巴黎市各区议会和区长的权限得到了加强。
巴黎市长的警察权力获得承认
由于历史和政治上原因,1975年和1982年两项关于巴黎行政地位的法律的制订者都不希望把由共和八年穑月12日(即1800年7月1日)执政官法令(arrêté des Consuls du 12 messidor an VIII)所规定的警察总局长的职权一下子移交给巴黎市市长。
而1986年12月29日法律则通过承认巴黎市长在涉及公共道路的卫生健康和维持市场与集市的良好秩序方面的警察权力,改变了这一状况。2002年2月27日法律又赋予了巴黎市长有关邻里噪声事务的管理权。
赋予这一权限是出于这样一个既成事实,即:巴黎市政府的行政部门在事实上早已参与履行某些诸如安全、照明或垃圾收集等任务;但巴黎市长的这一权限还是受到限制,因为,他在颁发小商贩停车许可以及公共道路场地使用许可或特许租用时,还须事先征求警察总局长的意见(参见业已编订成《地方政府普通法典》[CGCT]第L.2512-13条第2项的1986年12月29日法律第9条第2项)。
依据1986年12月29日法律,巴黎市市长对属于巴黎市公产的公共附属建筑物也拥有保管警察权。作为这些规定的实施,巴黎市政府下属的公园、花园与绿地空间管理局的人员有权对巴黎市所属公园与花园内的违章行为出具确认证明(参见业已编订成《地方政府普通法典》[CGCT]第L.2512-16条的1986年12月29日法律第9条第3和第4项)。
加强地方民主:街区委员会
2002年2月27日法律加强了巴黎各区议会的作用,尤其是区议会有权设立新的咨询机构-街区委员会(conseils de quartiers)。
依据新编《地方政府普通法典》[CGCT]第L.2543-1条的规定,街区委员会“可以接受市长咨询,并就与街区或城市相关的任何问题提出建议”;此外,市长“有权结合街区委员会参与和街区相关行动的制订、实施与评估,尤其是以城市政策名义下展开的各种行动”。为保证运作,各街区委员会都配有办公场所和财政经费。巴黎市议会于2002年设立了一项总金额为30万欧元的街区委员会专门运作经费,每个街区委员会平均可得运作经费2 479欧元左右。
巴黎、马赛和里昂三大城市各区的区议会在某些保留前提下都必须履行设立街区委员会的义务。依照《地方政府普通法典》[CGCT]第L.2511-10-1条的新规定,市议会应预先“根据各区议会的提议”,确定组成市辖区的街区范围;街区范围一旦确定之后,由各区议会为每个街区设立一个街区委员会。事实上,巴黎市大多数区在该法律生效之前都已设有街区委员会。
此外,2002年2月27日法律还规定各区可以增设主要负责一个或数个街区工作的副区长职务。但增设副区长名额不得超过区议会法定编制的10%(新编《地方政府普通法典》[CGCT]第L.2511-25-1条)。
另外,2002年2月27日法律还规定在不影响行政划分的前提下,可予以区议会和区长更多的行动资源,尤其是财政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