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对方对区法院判决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一般应该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但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由中院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要在收到判决书的15天之内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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