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包括( )。

2025-05-08 04:35:37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你好,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优先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以下事项:(1)优先股股息率是采用固定股息率还是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计算方法。(2)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3)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5)优先股利润分配涉及的其他事项。
  二、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三、优先股转换和回购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四、表决权限制
  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表决权恢复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六、与股份种类相关的计算
  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4)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认定控股股东。

回答2: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包括优先分配股利权、优先分配剩余资产权。

优先股的优先权有以下四点:

1、在分配公司利润时可先于普通股且以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

2、当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的剩余资产。

3、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即优先股股票不包含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在涉及到优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优先股股东可发表意见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4、优先股股票可由公司赎回。由于股份有限公司需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固定的股息,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举债集资的形式,但优先股股票又不同于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这是因为优先股股东分取收益和公司资产的权利只能在公司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之后才能行使。

扩展资料:

优先股的收回方式有三种:

(1)溢价方式:公司在赎回优先股时,虽是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进行,但由于这往往给投资者带来不便,因而发行公司常在优先股面值上再加一笔“溢价”。

(2)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从所获得的资金中提出一部分款项创立“偿债基金”,专用于定期地赎回已发出的一部分优先股。

(3)转换方式:即优先股可按规定转换成普通股。虽然可转换的优先股本身构成优先股的一个种类,但在国外投资界。

也常把它看成是一种实际上的收回优先股方式,只是这种收回的主动权在投资者而不在公司里。对投资者来说,在普通股的市价上升时这样做是十分有利的。

主要分类有以下几种:

(1)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所获的盈利不足以分派规定的股利,日后优先股的股东对往年未给付的股息,有权要求如数补给。

对于非累积的优先股,虽然对于公司当年所获得的利润有优先于普通股获得分派股息的权利,但如该年公司所获得的盈利不足以按规定的股利分配时。

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补发。一般来讲,对投资者来说,累积优先股比非累积优先股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2)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当企业利润增大,除享受既定比率的利息外,还可以跟普通股共同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

除了既定股息外,不再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一般来讲,参与优先股较非参与优先股对投资者更为有利。

(3)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的优先股是指允许优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把优先股转换成为一定数额的普通股。否则,就是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日益流行的一种优先股。

(4)可收回优先股与不可收回优先股。可收回优先股是指允许发行该类股票的公司,按原来的价格再加上若干补偿金将已发生的优先股收回。

当该公司认为能够以较低股利的股票来代替已发生的优先股时,就往往行使这种权利。反之,就是不可收回的优先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优先股

回答3:

答案:
A、B
-------------------
优先股的股东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优先股的定义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优先股的定义。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普通股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种类的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2.优先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在完全支付约定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1)优先股是采用固定股息率还是浮动股息率,如采用浮动股息率,应明确其计算方法;(2)公司在有可分配净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优先股股东应得股息;(3)如本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优先股股息,不足的差额是否应结转下年;(4)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再参加普通股股东一起分配剩余利润。
3.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后,如果有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欠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余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持股比例分配。
4.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恢复:(1)限制。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涉及优先股股东权益的有关事项的股东大会,优先股股东应予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而且,对于所作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恢复。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5.优先股的转换和回购。公司可以在其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利息,优先股回购后应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二)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
1.优先股发行人的资格和条件:(1)资格。公开发行优先 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境内注册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2)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两个50%,即不超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的50%,筹集的资金不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适用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2.发行、交易转让及登记存管:(1)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在其章程中规定上文提到的“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四方面事项。(2)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3)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4)优先股交易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一致。(5)公司应当在发行文件中详尽说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公司收购、 组织管理和政策配套:(1)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的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购要适用于被收购公司包括优先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2)优先股试点工作由证监会协调监管。(3)优先股相关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会计标准。(4)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征税收入。
优先股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财会[2014]13号对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倾注了大量文字,本文受篇幅限制不予详细介绍。该文件在“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部分中,充分运用了实质高于形式的原则,提出了对于按财会[2014]13号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债”,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其回购、注销等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对于按财会[2014]13号归类于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股”,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其回购或赎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作为优先股,具有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双重性质。企业发行优先股,应对照财会[2014]13号中划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特征描述,按照实际情况和业务具体特征,将优先股划分为金融负债(应付债券)或权益工具(其他权益工具)。
优先股发行的会计处理
(一)科目设置
1.发行方按财会[2014]13号将发行的优先股归类为金融负债的,应在现有的“应付债券”科目核算,科目下设“优先股”一级明细科目和“面值”、“利息调整”二级明细科目。
2.发行方按财会[2014]13号将优先股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应在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增设“4401其他权益工具”科目,并设“优先股”明细科目。
(二)发行
1.发行方按财会[2014]13号将优先股归类为金融负债的,发行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下同),按优先股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利息调整)”科目。
2.发行方按财会[2014]13号将优先股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发行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科目。
3.发行方按财会[2014]13号将优先股归类为复合金融工具的,发行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优先股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面值)”科目,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优先股面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 “应付债券———优先股(利息调整)”科目,按实际收到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科目。
发行优先股支出的直接税费,可在“实际收到的金额”中扣减。
(三)付息或分利
1.归类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计提股息时,应按当期初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定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 、“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票面股息率计算的应付未付股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利息调整)”科目。
归类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其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当如何计算?财会[2014]13号中未作表述。其难点主要是“优先股”似乎不存在偿还期限,这样实际利率就难于确定。笔者认为,被归类为应付债券的优先股,偿还期限可用以下方法确定:如果根据优先股发行时的章程条款和实际情况,能够基本确定(95%~99%)甚至可靠确定(99%以上)优先股的回购时间,该时间即可确定为优先股的偿还时间,并以章程规定的回购价格作为清偿金额;如果根据章程条款和情况判断无法确定优先股的偿还期限,则应以公司章程规定并经注册登记的营业期限为清偿期限,并据以计算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
2.归类为权益工具的优先股,发行方计算年度应付股息时,应根据经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科目,贷记“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科目。
3.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借记“应付利息”或“应付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回答4: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包括( A. 优先分配股利权B. 优先分配剩余资产权 )。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