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因此在付款时就必须履行取款权利人身份审查义务,以识别取款权利人。本案中,储户的储蓄卡还在其本人手中,本人又在郑州,其卡内的存款却在异地银行设置的自动柜员机上被支取、转账,也就是说银行设置的自动取款机不能达到足以识别取款权利人以维护储户存款安全的目的,由此产生的交易风险,应当由银行银行承担。故储户可以要求银行返还其在卡内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