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述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住房是一方婚前以个人名字签署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买下,这房子产权就是当事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住房产权归登记人个人所有,对方的权益是自领取结婚证起还贷数额的一半,以及婚后还贷起住房增值部分权益的一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可以双方协商处理,一般婚前买的房子若只有他的名字的话,婚后还贷的房子的增值部分应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