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法》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具体政策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给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或者降衔(级)以上处分。当事人是军队职工的,按照《军队职工奖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以上处分。 违反本条例,生育第三个及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第二个及第二个以上子女和非法收养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三十六条未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军人违纪按军纪处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军籍。
一旦超生,地方告知部队后,部队将通报批评,
年内安排退伍,取消士官资格,不享受士官待遇,
地方政府将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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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立刻转业了 :)军纪如山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