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伤残津贴原文件号

2025-05-12 04: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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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时伤残津贴计发基数的批复》
(川人社函〔2015〕240号)发文日期:2015-03-26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革命伤残军人工伤津贴基数的请示》(攀人社〔2015〕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工伤发生的时间为旧伤复发时间。因此,同意你局第一种处理意见,即按照革命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