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提取基数应是当年的净利润,
40000x15%=6000
年末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10000+40000-6000=44000
参考资料:http://baike.haosou.com/doc/656816-695220.html
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在计算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
1、“可供分配的利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年初未弥补亏损)+其他转入”。故企业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40 000+年初未分配利润10 000=50 000元。
2、按15%的比例提取盈余公积,计提基数是当年的净利润(如果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有盈
余(即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为正数),在计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
未分配利润;如果以前年度有亏损(即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为负数),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再提取盈余公积。),应计提的盈余公积=40000*15%=6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