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迹斑斑的肇事地点。图片起源:东方网
被撞警察与协管员被送到松江区核心医院抢救
□晚报记者 茅冠隽 王翔 陆慧 报道
他,铁面忘我,从不“通融”,被网友誉为“马路包公”、“最牛交警”。
他,与熟人聚首时,友人们第一句话就是“被你罚过,就一个字,服”。
他,就是松江交警支队民警钱勇,今年刚满40岁。
昨天晚上,松江交警支队民警钱勇与协管员,在玉树路仓丰路一带查酒驾时,被醉酒驾驶的司机撞成重伤。昨天是“六一”儿童节,钱勇忙于工作,没能陪女儿一起过节。可女儿等到的却是父亲被撞的新闻,母女俩痛哭流涕。
今天上午,记者前往松江区中央医院,钱勇正在ICU重症监护室内接受医治,病床旁摆满了鲜花,亲人、同事们眼中含着泪花。截至记者发稿,伤者生命体征安稳,暂无生命危险。
目前,警方已经锁定犯罪嫌疑人,正全力追捕肇事司机。
◎事件回放
查酒驾时被逃逸司机撞伤
6月1日20时50分许,松江警方接市局110指令称:松江区永丰街道玉树路、仓丰路路口,交警在执法进程中被撞受伤。经查,当晚20时40分许,松江公循分局交警支队民警钱勇率领协管员在案发地检查一酒驾嫌疑车辆,驾车男子经酒精测试,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5mg/ml,系醉酒驾驶。醉酒男子为逃避处分,忽然驾车将民警及协管员撞成重伤后逃逸。
案件产生后,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高度器重,并就受伤民警救治及案件侦破作出专门唆使。上海市公安局以及松江区委、区政府引导纷纭赶赴病院看望伤者、慰劳家眷,并吩咐医院全力挽救。
截至记者发稿时,医院初步诊断钱勇为颅骨、胸腔、腿部等多部位骨折;受伤协管员暂无性命危险。
据悉,钱勇是松江人,1971年2月诞生,今年刚满四十岁。他在交通管理一线16年,现为松江交通警察支队二中队警长,一级警司。钱勇以执法中铁面无私而驰名,被他处罚过的人对他都印象深入,曾被媒体以及网友誉为 “马路包公”、 “最牛交警”。
目前,犯法嫌疑人身份已经明白,警方正在全力进行追捕。
警方警告,任何阻拦、暴力抗拒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行动都将受到法律的重办。
◎律师判决
闹事者或被数罪并罚
沪上有名律师、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华知道此事后剖析道,鉴于当初肇事人已断定为醉酒驾驶,因而这起事变不可能是一个意外事件。详细如何定性,还要看事件的发展情形。
“如今固然酒驾已经入刑,但依照相干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后果个别都并不严重。在这起事件中,被撞的交警全身多处受伤,一度生命堪忧,定危险驾驶罪已经不足以概括事件性质了。 ”李小华分析道,对肇事者的定性要分两种情况来探讨。
首先,由于事发时间是晚上,临时不能消除肇事者没有看到执勤交警的可能。但肇事者违背交通规矩且酒驾已是不争的事实,现在造成被撞者重伤,并有逃逸情况,可能会被定交通肇事罪。
“当然,最大的可能是,肇事者明明看到了交警正在执行公务,因斟酌到自己喝了酒,存在逃避处罚的心理,故意撞向交警,而后逃离现场。 ”李小华说,在这种情况下,对肇事者就应数罪并罚。
一方面,肇事者以暴力方式,妨碍国度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重大成果,行为已经到达妨碍公务罪的形成要件。
另一方面,由于肇事者主观上存在杀人或伤害的故意,其行为也满意了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要件,详细定何罪要看效果。如被撞民警重伤,那肇事者就是故意伤害;如果最后被撞民警不治身亡,那肇事者就是故意杀人。
总之,在此种情况下,对肇事者的定性是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关于“醉酒驾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拘留教育 吊销驾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