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全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必须要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1、残保金全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2、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3、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扩展资料:
1、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 一 ) 补贴残疾人职业培洲费用;
( 二 ) 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 三 ) 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 四 )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 五 )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2、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枣庄市市中区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由单位承担的费用,是强制需要缴纳的
缴纳,要不然有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