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制度的立法目的和价值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法律对在先商标使用人的范围未作出进一步的限定,商标在先使用人本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自无异议,但商标受让人、被许可人以及商标权人的业务承继者是否有权主张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这一问题需要用建立商标在先使用制度的目的来进行判断。
设立商标在先使用制度并非是要赋予商标在先使用人与注册商标权人同等的权利,而是为了弥补商标注册制度的缺陷,适度维护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对于商标在先使用人本人之外的主体(被告就是),其是否有权主张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同样需要在维护商标注册制度稳定的框架下,对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进行利益平衡。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主体范围的界定
商标在先用使用人本人之外的主体主张先用权抗辩,一般包括商标被许可人、受让人以及在先商标使用人的继受者。
商标在先用使用人本人之外的主体主张先用权抗辩,一般包括商标被许可人、受让人以及在先商标使用人的继受者。
通常情况下,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后,在先商标使用人再进行商标许可,原则上被许可人无权再主张商标在先使用抗辩。
但就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继受人而言,则应允许其主张商标在先使用抗辩。
因为,一方面,商标在先使用制度既是对善意的商标在先使用人利益的一种适度维护,也是对既存的商标市场秩序的一种维护。另一方面,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继受者本质上并不是对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受让,而是对商标在先使用人实体业务的承继,在此情况下允许继受者主张商标在先使用通常并不损害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
在综合考量注册商标权人利益和商标在先使用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继受者主张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从比较法上看,有些国家商标法也明文规定,在先商标使用人的业务继受者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