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只提交抚养新生儿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新生儿母亲或父亲死亡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失踪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应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证明文件;新生儿父母亲均死亡或失踪的,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在深圳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相关遗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