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协助抓获不具刑事责任能力的同案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2025-05-09 17: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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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 峰  张某和李某为共同盗窃犯罪案件中的同案犯,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了争取立功,从而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要求协助公安机关到与李某约定的地点抓捕李某。因李某发现情况不对而提前潜逃,故抓捕未成。这种情况能否认定张某为立功,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意见。   笔者认为,协助抓捕同案犯未果不能认定立功。从理论上讲,立功是指犯罪人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法条,应对该条内容作系统解释,正确地把握元素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对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用的是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用的是“阻止”,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用的是“突出表现”,均是一种内含行为结果的表述,“抓捕”一词应包含“抓获”的意思,以系统解释的方法来看,对协助抓捕行为应理解为出现协助的结果,才可以认定为立功。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检举揭发、提供侦破线索、协助抓捕等立功行为还要求具有实效性,即客观上必须是使案件得以侦破或实际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到案才能构成立功。我们可以理解为,即使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立功的愿望,客观上也有协助抓捕的行为,但没有产生实际效果的不能认定为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