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建制与项目管理的异同
项目管理的推行是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提出,目的是推动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我国工程管理与国际工程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从市场化和社会专业化分工角度强调由项目管理单位向建设项目业主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框架是由计划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更侧重于从政府投资者角度加强投资项目管理,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提高政府项目投资效益,消除工程建设中的腐败现象,强调落实项目建设的责任,突出了权力制约。
建设工程代建制和项目管理制度
一、建设工程代建制
1,代建制定义:是指投资方通过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理投资人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
2,代建制的优点:
管理团队专业化,促进了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提高;提高了决策的准确性,同时也有了责任追究对象;同时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的产生。 3、代建单位的工作内容:
1)、前期报批管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及报批、规划、施工、土地、环保等许可证和消防、人防、市政等)
2)、设计优化管理(组织施工图设计,协调设计中的有关问题、负责设计变更的报批)
3)、招标合约管理(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和签订合同)
4)、投资资金管理(设计变更、现场洽商项目造价的审核、工程索赔管理、审核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管理、概算调整报批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5)、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项目投资、安全、质量和进度的要求组织施工,协助监理单位组织中间验收,组织竣工验收)
6)、文档信息管理(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档案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7)、与相关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联系和沟通。与业主、承包人及政府监督机构和有关单位协调沟通有关问题。 4,代建单位服务费的计取:
代建取费至今尚没有统一标准,按照财建2004年300号文第四项(项目代建管理费标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建设单位管理费一般取投资额的2%,由于此取费较低,现在一般采取代建费加结余奖励的收费模式。 5,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会同发展改革委确定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
2)、负责项目建议书报批
3)、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可研、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人防、投资计划、施工、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提出项目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并选定设计方案,参与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4)、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5)、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移交、使用和保管
6,近几年公司代建项目 1)、天宾商务中心 11万平米 2)、经贸学院 9万平米 3)、大港海都园 6万平米 4)、和平区和畅园 7万平米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是: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安全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是以投资的建设单位为主体,聘请的项目管理公司根据签订的管理合同服务范围,协助业主完成工程建设,并在建设过程中提供专业化的建议和管理服务。 2,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证、图纸审查、各种评价报批、规划许可证等有关前期手续;
3)、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招标;
4)、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5)、协助业主进行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对参建的监理、施工企业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组织各级验收;
所谓“代建制”,即是指政府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签订代建合同,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
我国代建制的发展,最早可追溯至1993年厦门市在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中,首次采用政府部门代替项目使用单位,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的管理模式探索。
此后国家加大对“代建制”管理方式制度研究,于2004年7月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扩大“代建制”管理模式的应用推广。
从核心本质上来看,“代建制”实际上是一种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模式,其主要应用领域即为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制度发展也主要受各地政府的力量推动,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不同的代建模式特点。
1、各地代建制的实践模式特点
国内“代建制”管理模式,因制度在各地试点发展过程中采取不同的代建合同模式,呈现出不同的实践模式特点,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模式、指定代理合同模式、三方代建合同模式。
委托代理合同模式
即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法人”或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其以招投标的形式确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指定代理合同模式
即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三方代建合同模式
即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同时与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代建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对比三种代建合同模式,其主要差异即在于代建合同签订主体,不同的合同签订主体会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产生不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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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模式中,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与代建单位签订合同,作为被代理的项目使用单位并未参与其中,难以发挥使用单位的积极性,甚至出现使用单位不予协助配合,增加工程建设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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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合同模式中,由项目使用单位与项目代建单位签订合同,作为项目投资人的政府部门并未参与其中。项目资金由使用单位掌握,不利于政府部门对项目投资资金的运用和代建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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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代建合同模式中,政府部门、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都是合同签订主体,相较于前两种代建合同模式,能够避免使用单位积极性不高,投资资金管理与项目建设监管等问题。客观上,政府部门、使用单位,都拥有对代建单位的制约权力,易造成代建工程项目实施的实际管理困扰,在这种合同模式下,应严格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平衡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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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制管理模式
代建单位的风险特点
理论上,代建制区别于其他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即在于“代建”二字,这意味着代建单位与其他代建合同主体实质上应为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建单位通过提供满足合同要求的管理服务,收取管理咨询费,并不承担项目成本失控的风险。
但在实践过程中,政府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为保证投资效果,往往在代建合同中增加代建单位对整体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风险责任。当然,由于建设工程投资资金巨大,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各项风险因素复杂多变,代建单位作为项目管理实施的实际负责人,承担部分项目风险无可厚非。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代建单位的风险责任与风险收益是否均衡。
代建单位的收益主要来自两方面,即一方面收取约定的代建管理费,一般不超过财务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70%;另一方面项目竣工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代建单位可参与一定比例的分成。
但目前,国内代建市场竞争激烈,一些地区在相关实施代建制的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代建管理费的下限标准。在代建单位招投标活动中,受低价中标原则影响,众多代建单位为保证价格竞争力,将代建管理费一降再降,利润所剩无几。在这样的情况下,代建单位还要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部分项目风险,其实际的风险责任与风险收益是明显不均衡的。
这与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形成了强烈的对比,虽然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中的承包商同样承担着很大的项目风险责任,甚至较代建制的风险责任更大,但承包商的合同利润空间是十分可观的,风险责任与风险收益相较代建制而言是较为均衡的。
此外,代建制管理模式中,代建单位的角色地位也较为特殊,一方面,法律并未正式授予其认可的法律地位,在相关建设管理活动中,如各项手续的办理仍需要传统建设方出面办理;另一方面,政府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作为代建合同的参与方,由于拥有投资资金权利,在实际建设实施管理活动中较为强势,如在施工单位招标活动中撇开代建单位自行招标,影响代建单位的实际施工管理。
代建制管理模式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发展中的一次探索尝试,但目前代建制管理模式在国内处于发展初期,一些制度问题仍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代建制管理模式下的代建单位应做好相应代建项目的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工作,通过运用新技术、新管理方法有效应对相应代建风险,提高风险收益,完善代建制管理制度。
代建制是一种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代建人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并按照建设项目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方式及服务内容、权限、取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不同点在于:代建制中,代建单位在项目具有建设过程中中的法人地位;而项目管理公司对业主提供管理和服务,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