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是购销双方不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在实际工作中,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即以自己发出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以收到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应注意的是: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例] 红发厂以A产品100件,成本8000元,售价10000元,兑换祥发厂甲材料500公斤,价款10000元,双方都为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材料时:
借:原材料——甲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产成品——A产品 8000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只有得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据以借记“进项税额”,而不能仅据“材料入库单”自行估算进项税额;再则,对发出的产品必须按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而不能直接冲减“产成品”,漏记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