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如果过了复核申请时限,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提出异议,但当事人(权利主张人)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