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征收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动产主要指设备),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不计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其实这个政策对企业来说是个大好事,可以说直接降低了固定资产的采购成本,企业在销项税额一定的基础上,可以少交增值税。
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等理论增值和折旧额之和
这句话理解: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法定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所谓法定增值额,是针对理论增殖额而言的。理论增值额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相当于商品价值(C + V + M)扣除生产上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C)之后的余额(V + M),它主要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费用。而法定增值额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商品价值扣除税法指定物质消耗项目后的余额。
由于各国税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各国增值税法中规定的增值额不尽相同,并且理论增值额也不尽一致。如有的国家为了鼓励扩大投资,允许对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部分所含的税款在当期一次扣除,而不问其在多长时间内消耗掉,使增值额相应地缩小了;有的国家有大量的人力,不鼓励过快更新设备,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允许扣除,这样增值额就相应地扩大了。
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依据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消费资料,相当于生产的固定资产和各种消费品的生产总值,即课税范围与国民生产总值一致,所以称生产型增值税。
2、举例说明
在“生产型增值税”下,一个自行车企业购置一台100万的生产机器,需要缴纳17万增值税,实际花费117万,按照“生产型增值税”算,这个17万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企业购置生产自行车的原材料花费100万,这其中也要缴纳增值税17万,但原材料这17万增值税可以抵扣。企业生产了自行车销售过程也要缴纳增值税,假定为50万。这样,企业实际要缴纳的销售增值税是50万减去购置原材料的17万,需要缴纳33万。
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外购原材料以及水电资费都可以进行抵账了,购置机器设备的17万也是可以抵税了,
3.因此,在上述情形中,企业要缴纳的增值税为50万销售增值税减去购置设备的17万增值税,减去购置材料的17万,实际需要缴纳是16万。如果购置设备越多,可抵扣的增值税越多,甚至可以出现当月零缴纳,放在下个月用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8)170号 文件规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因此,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是不征收增值税,而是取得的进项税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