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人员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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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 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营销人员个人不用自己掏腰包就可以从所在单位享受上述“实惠”,对营销人员个人从所在单位享受的上述 “实惠”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 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1号)的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 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 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 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 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