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利技术入股,怎么签合才能确保自己的利益?

2025-05-15 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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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这点,本人认为,你所说的“非专利性质技术”很可能是一种你周围群体尚未知晓或掌握,而你已经掌握(也包括你自己创造发明的)现有技术。当然这类技术亦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之定义。 目前尚无非专利技术转让或许可的相对固定的模式,一般做法是:1、以先合同义务和合同终止后保密义务 来制约对方的恶意进行磋商和合同终止后滥用该技术。通俗的讲,本案中先合同义务就是假借合作(签合同)的名义套取技术秘密而不真正签约,法律规定,尽管未履行合作(虽然没有签合同)一方当事人同样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终止后保密义务 就是指所签合同虽然已经终止,但是当事人仍负有对另一方的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如未经约定继续无偿使用、公开或外泄等),尽管合同已经终止,守约方同样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固定该“非专利性质技术”,在合同中明确该技术的权利范围,使用该技术的权利范围中的内容皆属于使用权利人的成果。 3、重金约定技术价值以提高损害赔偿损失金额,一但违约,即以赔偿损失予以追究(因为违约金约定额度受到法律限制)。 4、关键技术自己操作。 以上介绍欠全,希望聚百家之长于一。祝你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