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款主要是对教师不得歧视学生和因材施教的规定。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是公民重要的发展权。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保障每个适龄公民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公民接受学校教育的起点,保障其公平性尤为重要。本款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遵循平等对待学生的原则。其次,本款规定教师应当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本条第2款是对教师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的规定。本条第2款还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