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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公司前一年的行为的确违背了《劳动合同法》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当日已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支付两倍工资。
除以上外,公司还需要给你补缴你在公司期间的保险
如果你跟公司现在已经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个,那么你可以就以上规定,与公司索要你之前的损失。(你在公司的第一年是在2008.1.1之前)
建议你最好先跟公司协商,如实在无结果,你本人又非常重视这个赔偿的话,准备好能证明那一年,你与公司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那一年的工资条等,申请仲裁。
但结果不一定如你所愿,因为仲裁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的,违法行为发生或知道此行为之后一年内提出申诉,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而你这种情况已经过了两年了,就算你之前不知道,现在才知道有这个正常,但举证很困难,仲裁结果不一定会让你满意。同时,跟公司的关系也闹得不愉快了。
所以你一定要考虑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