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需要。1、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2、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时,如住宿服务购买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信息表,纳税人开具发票时需在备注栏填写住宿人姓名。